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供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威尼斯人官网供热管理办法(修改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年6月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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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人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威尼斯人官网供热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秩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稳定热源,通过城镇供热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本市城市供热及相关活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应当配合区(县级市)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支持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实施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建设项目对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给予必要补偿。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工程建设和供热发展计划。
第七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建设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设完善供热计量、温控与智能调控一体化远程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管网、换热站、楼宇及用户侧能耗的在线监测与闭环自动控制,并将监测数据实时、完整、标准化地接入供热主管部门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市、区(县级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企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管,推动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新建及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其室内采暖系统应当符合分户循环、户外控制、按表计量和数据远传的要求。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为:
(一)架空供热管道外缘1.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地下供热管道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三)地下供热管道的排水管道两侧外缘1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地下供热管道的管沟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地下供热管道的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的外侧边缘设立标志,注明保护范围、安全距离和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实施的供热建设项目以及既有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改造项目,需要穿越、破挖城市道路、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规范,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施工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因施工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独立供热的设施,拟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入网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就供热经营设施移交、配套设施改造等达成一致。
拟接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单位未缴纳供热设施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根据既有独立供热设施的配套情况予以补缴。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等),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设计、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及系统,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联合调试,调试结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供热系统运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非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开展定期检查,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到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及时将供热管网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取得供热许可后,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供热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供热要求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供热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二十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
荣成市、乳山市的采暖供热期由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以根据具体气温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后停止供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需要供热的,由建设单位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供热企业应采取多种措施,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热需求。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提前介入、供需对接、用能补贴等差异化举措,分类施策、推动并实现用户常态化稳定用热。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性质、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测温条件、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但因实际用热率低于安全运行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热企业可以与用户签订阶段性供热合同,就供暖时间、温度等事项协商约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用户与供热企业的供用热协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因热计量表损坏或者异常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等情况时,按照面积收费结算。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第二十八条 居民采暖热价和按照供热面积的计费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将热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方式向社会公告。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按照供热面积收费的用户首次入网用热的,应当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每日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一个采暖供热期热费除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供热天数计算。本款所称实际供热天数,是指用户恢复供热之日起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停热之日的供热天数。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未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交纳热费的,视为暂停供热。停热用户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恢复供热手续。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居住功能的住宅附属建(构)筑物未设计配套供热设施的,不予供热。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规定采暖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
供热企业应当在充水试压五日前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在单元门或者其周边区域等位置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 在采暖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不得擅自降低供热温度或者停止供热。
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供热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或者晚供早停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
第三十四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协商供热的供热方和用热方对供热温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二十四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仍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用户退还自其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
协商供热的供热方和用热方对退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实际用热量核算的热费少于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退还多收热费。
因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晚供早停或者室温不达标等原因需要退费的,每日热费的退还标准按照一个采暖供热期热费除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供热天数计算,但退费总额不超过用户交纳的热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三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或者减免。补贴或者减免标准由市、区(县级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向供热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的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保障机制,不得擅自中断。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业:
(一)发生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二)供热能力下降,不能继续提供供热服务的;
(三)丧失供热经营资质的。
供热企业申请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的;
(二)供热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三)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故导致供热中断,未有效组织抢修,或抢修超72小时仍无法恢复供热的。
接管期间,原供热企业应当移交设施档案、用户信息及运行数据等资料,并配合接管单位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通过服务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处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电话应当按照每百万平方米供热面积至少一部的标准配备,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四条 用户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咨询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在采暖供热期内,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并向供热企业投诉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对投诉用户进行室内气温检测。
第四十六条 供热企业对用户室内气温检测应当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测温时门窗应当关闭三十分钟以上;
(二)使用测温表测温的,测温表应当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5米处,测温时间应当在十分钟以上,得到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三)使用测温枪测温的,应当在所测房间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测量温度,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第四十七条 用户室内气温检测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对该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先行垫付;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对供热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供热企业未按时报送年度工程建设和供热发展计划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供热企业未在供热管网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或者标志标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未定期检查供热管网或者未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用户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威尼斯人官网供热管理办法(修改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与能源利用效能,更好落实《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新要求,系统回应群众关切和行业发展新需求,根据《威尼斯人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印发2026年威尼斯人官网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威尼斯人官网启动《威尼斯人官网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
供热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基本民生保障,也是城市运行安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现行《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规范了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纵深推进、《条例》于2025年完成修改,以及威尼斯人官网供热规模持续扩大、清洁能源供热替代、智慧供热技术广泛应用,原《办法》在管理主体界定、设施权责划分、服务标准细化、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已显滞后,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衔接,个别制度设计缺乏操作刚性,亟需系统性更新完善。
修改具备坚实基础:一方面,《条例》对住宅小区红线内外供热设施投资主体、用热率认定标准、计量收费上限等作出刚性规定,为威尼斯人官网制度衔接提供了明确遵循;另一方面,济南、青岛、烟台及呼和浩特、天津等地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在热源统筹、用户权益保障、智能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成熟实践,具有较强借鉴价值。同时,威尼斯人官网近年来在推行供热服务标准化、试点分户计量调节、行业市场化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务实经验,具备上升为制度规范的现实条件。因此,本次修改既是落实上位法的法定要求,也是破解现实难题、固化改革成果、支撑“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的必要举措。
二、主要依据与修改过程
本次修改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对标《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工作自2025年底全面启动:市政府办公室将本项目列入2026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各环节。期间,系统梳理国家及省级政策文件20份,研读省内6市、省外4市供热法规文本12部;赴天津、济南开展实地考察,组织区市主管部门、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单位召开专题座谈与调研会11场;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立法后评估征求意见稿,累计收到意见建议16条,其中14条被实质性吸纳。所有修改均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制度设计合法合规、务实可行。
三、主要内容与制度创新
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稳中求进”原则,对原《办法》六章五十七条进行结构性优化,调整为六章五十六条(删减2条、新增1条、实质性修改13条),重点强化制度供给的系统性、协同性与可执行性:
(一)明确部门职能,构建三级协同治理架构。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级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供热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监管主责,细化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10余个部门协同职责;首次将镇街纳入供热管理体系,赋予其配合开展用热排查、矛盾调解、政策宣传等职能,形成“市级统筹指导—区市依法监管—镇街一线联动”的闭环责任体系,推动管理触角向基层延伸。
(二)筑牢安全底线,推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压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强制要求其建设覆盖“热源—管网—换热站—楼宇—用户”全链条的智能调控平台,并实时接入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新增针对未按标准安装分户计量装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填补监管空白。
(三)明晰设施权责,理顺新建小区建设运维机制。系统重构新建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规则,清晰划分红线内外设施的投资主体、验收程序、养护维修及更新责任,特别明确开发企业、供热企业、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在设施移交、后期维保中的权利义务,从源头防范权责不清引发的推诿扯皮问题。
(四)人性化用暖服务,多措并举保障用户合理需求。降低用热门槛,授权县级政府根据实际组织供热、发改等部门主动对接、靠前服务;创新设立“阶段性供热合同”机制,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但暂未达安全运行用热率的新建小区,允许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约定供暖时段、温度标准及费用结算方式,兼顾安全运行与民生温度。
(五)健全退出机制,强化市场秩序监管。首次建立供热企业市场退出规范流程: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供、供热许可证被吊销、因重大事故导致长时间中断供热且未及时抢修等情形,经市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主管部门可依法组织临时接管,确保供热服务不断档、群众利益不受损。
本次修改立足威海实际,注重制度刚性与服务温度相统一、技术赋能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力求以更精细的规则、更严密的协同、更温暖的机制,为全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