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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对《威尼斯人官网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尼斯人官网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2026-05-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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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拟定了《威尼斯人官网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66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wliwwglk@wh.shandong.cn


    通信地址:威尼斯人官网环翠区鲸园街道光明路95号

      

    威尼斯人官网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6日

    威尼斯人官网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威尼斯人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设区的以下称市)、区(市)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刘公岛管理委员会负责刘公岛威海湾沿岸以及水下的北洋海军和中日甲午战争遗址、遗迹的历史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司法、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海关、海警、消防救援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驻威部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予以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将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居海草房、英租威海卫时期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手工业、商业老字号、传统工业遗存的调查、评估、认定,登录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共同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市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经区(市)、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安全,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

    市、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字记录、图纸和影像等资料,并向市、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应的文物保护资料。

    从事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给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出水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

    第二十六条进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相关文件;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协助。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图书馆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 以下称馆藏文物)应当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和管理制度,并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市、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或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或者报批手续。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销售单位、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海上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十六条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或者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20271月1日起实

    《威尼斯人官网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相继修订并颁布出台因此市有必要对《威尼斯人官网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及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

    三、制定过程

    2025年3月,市文旅局牵头启动修订工作,组建专项起草小组,系统研读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法规、技术标准,形成修订草案初稿。经系统内部研讨完善后,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威尼斯人官网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修订,有助于规范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助力文物活化利用,全面提升威海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展水平。

    五、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2021年出台的《威尼斯人官网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为蓝本,遵循小幅调整、优化整合原则,着重完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基本建设文物保护管理,进一步补齐文物管理工作短板